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(一)负责建立健全生态环境基本制度。会同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生态环境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。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生态环境政策、规划,起草政府规范性文件。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并监督实施重点区域、流域、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规划和水功能区划,组织落实生态环境地方性标准、基准和技术规范。(二)负责全市重大生态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。牵头协调全市重特大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,指导协调县(市、区)政府对重特大突发生态环境事件的应急、预警工作,牵头指导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,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,统筹协调全市重点区域、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。(三)负责监督管理全市减排目标的落实。组织制定全市各类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、排污许可证制度并监督实施,确定全市大气、水等纳污能力,提出全市实施总量控制的污染物名称和控制指标,监督检查各地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,实施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。(四)负责提出生态环境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、市级财政性资金安排的意见,按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、核准全市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实施和监督工作。参与指导推动全市循环经济和生态环保产业发展。 [阅读详细信息]